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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企业商标续展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2-09-15 08:45:15

商标可以防止自己的品牌出现仿冒之类的不正当竞争,也可以让品牌走向一个新的台阶。商标价值是没有固定标准的,但一定有一个大概的衡量标准,一个商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商标的知名度,如果是没有知名度的商标则取决于商标持有人的定价,那么判断丽水商标注册的价值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呢?

1、看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每个商标的专用权期限都是十年,十年后可通过续展手续继续持有商标权。也就是说专用权期限越多的商标价值越高。

2、看商标的类别。我国的商标一共分为45类,其中有一部分类别是热门类别,这些类别的注册量比较大,同时注册难度也比较高。因此这一类商标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高,比如:医药、软件、食品饮料等类别。

3、看商标申请人。一般来说申请人为个人的商标价值会低于法人所有的商标。原因在于:个人所有的商标,其权利的稳定性会低于法人所有的商标。并且法人所有的商标一般品牌建设方面会更好,商业价值也就更高。

4、看群组的商品项。以前流行的注册方式是近可能多地扩大群组范围的进行注册。这样一来注册人享有的商品项太少,如果不及时补充注册,注册人的部分产品将无法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如果想要产品立即进入市场的话,还是商品项越多越好。

5、看商标的注册流程。一般来说注册流程中行政复议的流程越多则其价值越低说明该商标的稳定性差。如被异议、被撤三等;反之则价值较高。注册流程中正常的行政程序的流程越多则其价值越高,说明该商标被经常使用;反之则价值较低;如转让、变更等。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判断商标价值的五个方面,经过以上几点判断,基本上你也能对眼前的商标有一个更好地评估,当然如果是投入使用的商标,就不能简单地判断,主要看这个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商业价值等。

一、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若在药品标签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每天申请丽水商标注册的人都有很多,因为商标都是独有的,如果别人申请了,就无法在申请了。因此,进行商标注册要抓紧时间。不过,在注册之前有些地方还是要注意的,以免注册失败。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首先,保证我们商标设计要有创意、新颖,因为一旦注册成功就不能再变了。因此,商标设计不但要突出主题,还需要合理的布局。另外,商标设计最好不要过于复杂,刻意让人看一眼就能够有印象,能够很容易记住,这样的商标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要准备好商标注册所需资料。一般情况下,要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还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另外,企业还需要提供商标注册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需要有企业的公章以及个人的手写签字。

最后,如果自己不懂得如何办理,要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来办理。而不是东打听西打听,这样会非常耽误事情。而且专业的代办公司由于长期办理该业务,对于办理流程很了解,也很容易让商标注册成功。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丽水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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