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个人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2-12-22 08:44:42
为什么要赶紧做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于2013年3月1日实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标准院参与共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
一、企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打破知识产权壁垒: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中,企业布局海外市场时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获取核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突破改壁垒的重要商业武器;
2、紧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量逐年上升,在遭遇侵权时如何有效应对,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甚至企业的兴亡;
3、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数量的日益增多,对庞大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其最大效益,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完成转型升级,奠定和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二、贯标对企业的价值:
1、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打破知识产权壁垒;
2、有效监控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风险,程序化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事务;
3、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5、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三、知识产权贯标的总流程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著作权又称为版权。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丽水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人们也认识到,判断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先前申请的商标相似是一个难题。一旦被商标局判定为相似,将被驳回,申请费将白白损失。任何商标都有风险。图形主要取决于商标局评审员的主观判断。具体的成功率还取决于你的商标的整体设计,这与图形和字母无关。但在查询精度方面,文本查询将更加准确。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R表示注册;在商标上使用时,表示该商标已经注册,享有法律保护。商标行业解释客户的常用方法是:提交申请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可以标注商标;取得丽水商标注册证的,可以标注R。如何防止商标被抢注?被抢先后怎么办?
防止商标注册的有效办法是尽早注册自己的商标,因为一旦被他人抢注,就很难收回;如果被他人抢注,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3个月的异议期,5年争议期),利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明对方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不当抢注,撤销对方注册商标,同时申请自己注册的,这部法律时间长,风险大。更简单的方法是协商商标的转让。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与商标冲突企业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审查的原则是不复制本地企业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审查的原则是不申请注册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因此,企业名称所拥有的企业名称权(或企业名称权)仅在当地有效。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有与他人商标文本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的,不得恶意使用该企业名称;恶意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在指定的招牌或者广告上显著标注字样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否则,正确使用企业名称或者诚实信用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申请日,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即商标局在备案表中所涵盖的日期。当天之后提交的同类及其他类型的同一商标将被驳回,这是事先申请的原则,因此这个日期对于商标申请来说非常重要。商标的法律保护应当以注册在先为原则,即同一商标只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论处。但是,其他人先前使用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除外。根据2001年新的《商标法》,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一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个人所有的小型私营企业,建议以个人名义登记。优点是一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不会改变。个人注册地址相对免费,不需要填写身份证上的地址,所以注册卡不需要跟在注册人经营的企业后面,企业名称必须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注册。营业执照一经变更,必须到商标局换发《商标注册证》。如果是合伙企业,建议以企业名义注册,因为商标是合伙企业共同拥有的。除特殊情况外,大企业按正常做法以企业名义申请。相同或相似商标的问题是业界公认的难题。
商标认定既有一般原则和规则,也有很大程度上的个人主观意志。近年来,大多数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纠纷案件和商标纠纷案件都来源于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不同判决。除了掌握一些一般的原则来学习如何判断商标的近似性(这些材料中有很多,如中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公司的档案中,可以自己发现和阅读,我们就应该注意经验的积累,问你是否不明白,不提出判断,一起讨论,一起改进,我们可以独立判断要注册的企业,招标人判断相似的可能性有多大,注册的风险有多大。仅用文字注册的称为文字商标,仅用图形注册的称为图形商标。文字商标一经注册,使用时字体不能随意更改;图形商标一经注册,图形样式不能随意更改;文字与图形一起注册,称为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不能随意改变组合方式。否则,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情节最严重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注册时未指定颜色的,可以使用任何颜色;商标注册时指定颜色的,在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否则也是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具体的程序,从如何填写和选择各类商品,到商标图形的大小和提交多少份等,如果不注意,商标局可能会更正或不予受理。判断你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你之前申请的商标相似,也是一个公认的难题。一旦被商标局判定为类似,你将被驳回命运,白赔申请费。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
丽水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
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
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
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
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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