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个人商标申请的常见问题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3-05-31 08:06:17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那么初审公告与丽水商标注册公告相同吗?这两种公告的时间不同,所代表的商标权利状态也不同。商标初审公告: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商标注册公告:是在三个月异议期结束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的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从而商标局通过原商标的审核,代表商标已注册成功而进行的公告。
前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不少香港人和香港企业来到前海成立公司,港资企业目前已经超11550家,作为深港合作的桥头堡,港资入驻前海还是很具优势的,下面我们来看,香港人或香港公司在前海想成立一家公司有什么条件呢?
前海港资注册条件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都是可以直接办理入驻的,在前海没有实际办公场地的企业,需要办理前海商务秘书地址托管协议。香港人或香港公司在前海注册公司又有什么好处呢?1、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10%,符合前海判定的高端人才可减免个人所得税2、前海提供商务秘书地址免费给予挂靠服务3、前海1/3的土地专供港资企业使用4、纯港资企业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要求5、港资企业在前海租赁办公室,可享受租房补贴6、前海人才住房可以申请前海港资公司
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一、公司名字,公司名字由地域、字号、行业组成,如:(地域)(字号)投资咨询(行业)有限公司,三者顺序可自由转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公司任职安排,成立公司最少需要两个自然人,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可以同一个人兼任,监事不能兼任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此两个人成立公司时,A兼任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B担任监事(监事可以不占股东)
三、注册资本,纯港资没有注册资本限制,章程约定即可四、营业范围:工商会规范描述,填写经营项目即可五、股东出资比例(内地一个自然人只能拥有一家独资企业)六、营业地址,没有实际地址应托管前海商务秘书地址前海港资企业注册流程:港资企业注册分为两大类,香港自然人和香港公司,香港自然人注册前海公司股东要求来前海面签一次,香港公司成立前海公司需要香港公司在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文件(注:公证文件需要做股东决议)
1、办理前海住所托管协议(1-3个工作日)2、工商递交纸质材料(1个工作日)3、前海工商局批复(2个工作日)4、领取营业执照5、刻制印章注册一家前海港资企业后能拿到哪些资料呢?1、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2、外商投资备案一份3、公章、财务章、私章、发票章各一枚4、公司章程一份5、纳税须知表一份6、住所托管协议一份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代理人不仅指丽水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文所述的代理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文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该抢注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抢注行为。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
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代理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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